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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7章 外围的外围

作品:五代十国往事作者:南无臭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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恶他的主要原因之一。

事不凑巧,韦贻范刚当宰相四个月,他的母亲就去世了。按照惯例,韦贻范是要丁母忧的,为母亲守孝三年,这期间不得担任任何官职。

三年,韦贻范等不起,他的“投资者”们更等不起。这些行贿者们每天都会排着长长的队伍,堵门维权,要求韦贻范返还贿赂款。鼓噪喧哗,不胜其烦。

韦贻范急于复出,于是在阉党和李茂贞那里上蹿下跳,要求重新出任宰相,以兑现“投资承诺”。

迫于阉党和李茂贞的压力,昭宗不得不让韩偓起草征召韦贻范复出拜相的诏书。

韩偓果断拒绝,“我宁可断腕,也绝不起草这份诏书!”并且上疏,指出韦贻范丁母忧不过才两个月,命他复出,实在是骇人听闻,有伤国体!

这不是韩偓的小题大做,在封建礼制之下,“丁忧居丧”是有严格的规定的,不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,而是有法可依的,上升到了法律层面,唐朝的法律就有明文规定,据《唐律疏议》:居丧期间提前换下丧服的,“徒三年”。

也不要单纯的理解为现在的“三年有期徒刑”,虽然意思比较接近,但这个“徒三年”的惩罚程度要比“三年有期徒刑”严厉的多。

隋朝以后,逐渐形成了新的“五刑体系”,分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来施加。

而“徒刑”之下,分五等,分别是一年、一年半、两年、两年半、三年。“徒三年”是“徒刑”中的顶格罚。罪过再大一点,就要用“流刑”了,即流放;再大了,死刑,不解释。

在“徒刑”服刑期间,需要在服刑地点进行劳作,比如矿场,而且对每日的劳作成果也有着明确要求。

所以说,仅仅是提前脱下丧服,就要吃顶格处罚的“徒刑”,可见古人对丁忧居丧的重视程度,绝不仅仅是舆论谴责这么简单。

另外,再看两条法律规定:如果居丧期间“忘哀作乐”,接着奏乐、接着舞的,同样是“徒三年”;哪怕是“遇乐而听”,驻足观望别人蹦迪,也要“杖八十”,“杖刑”,大竹板敲后背、臀、大腿,起步价是六十,每次加十,共五档,顶格至一百。

对于国家公务员,相关要求更是繁琐而严格。而丁母忧的韦贻范居然要重回相位,简直就是天理不容。所以韩偓拒绝起草这份诏书。

翰林院的两位监视宦官勃然大怒,对韩偓发出死亡威胁,“你想死吗?”

韩偓根本不吃这套,懒得跟着俩阉人废话,直接把

…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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