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”
袁非有三个从重情节,虽然在快速审讯阶段有过坦白,可后来又在庭审上翻供,坦白不被认定。
所以,原判决的四年八个月,确实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了,法院确实判错了,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启动错。
所以说这个案子,还能怎么打?对猥亵儿童的事实,袁非可是亲口承认而且前后四次供述完全一致的,抠不出任何疑点。
要说法律适用方面,就更加没有打头了。
检察院依职权提出再审,合情合理合法,被改判加重刑罚,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了。
至于钟卓雯那天下午提的什么刑法的谦抑性、上诉不加刑,也完全牛头不对马嘴。
刑法谦抑性,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――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,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,体现了一种慎刑的挂念。
这是因为,刑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,刑罚手段相当严厉,剥夺人们的自由甚至生命。因此,能用民事、商事、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的行为,就不要诉诸于刑法。
可是,袁非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刑罚,被公诉很正常。
至于上诉不加刑,则更加无厘头。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,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,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。
然而这案子是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,根本不是上诉,准确说来,还应该是抗诉。
这一通思前想后细细掰了案情下来,凌俐将钟卓雯当时提的这两点,定义为了故弄玄虚。
那小孩,虽然聪明虽然记性好虽然勤奋地自学法律,可毕竟还是没有受过专业训练,以为随意拗几个专业术语就能糊弄一番,结果还是露了怯啊。
不过,否定了钟卓雯的提法后,凌俐也还是毫无头绪,实在想不出能怎么辩护,也就作罢。
这完全没有争议的案子,和极度复杂的案子完全超过她能力的案件,对于她来说结果大概殊途同归,那就是只剩一本正经走过场的份了。
反正,这本来就是法援案子,简简单单地办理,安安心心完成任务,一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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