则又恢复了御史监郡制度。汉武帝时期,废除了监郡御史,并在公元前106年设立十三部刺史,驻地专司监察地方。根据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所载:“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,掌奉诏条察州,秩六百石,员十三人。”十三部刺史皆隶属于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,有御史中丞具体督管,到了东汉光武帝时期,刺史在地方上也设有固定的治所。十三部刺史的设置,表明中国古代封建国家的地方监察制度已趋于基本形成。
刺史巡行郡县,以“六条”问事。然《汉官典职仪》于六条条文之下,又概括为“省察治状,黜陟能否,断治冤狱”,对地方政事,实无所不包。刺史的官秩为六百石,其所监察之对象则为二千石的太守,武帝之意,以为断进之士勇于任事,故用低级官监察高官。刺史可乘传奏事,总隶于御史中丞。
这种以低级官员监察高级官员,以奋勇任事,血气方刚的年轻人,监察瞻前顾后,经验丰富的官场老人,也算得是中国这片土地上人们独特而高明的政治智慧的体现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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