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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50、451章(合并章)他没活够!

作品:律师本色作者:雪映红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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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的现场勘验、检查笔录,案发现场并无抢劫其他财物的情况,且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仅抢走了一枚金戒指,这说明高强并非为图财而入户抢劫,所以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。

(三)公诉人将被告人入户的行为同时定为强奸和抢劫的手段,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。

禁止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次定罪或者处罚,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。其目的是为了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的刑法评价,保护被告人的权利,实现罪刑相当。

本案中,被告人高强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,该入户行为不应再作为抢劫的手段进行评价。否则将导致该入户行为分别认定为强奸和抢劫的手段。这不仅违反了重复评价原则,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。

综上所述,被告人高强以实施强奸犯罪为目的,进入被害人家里,在强奸过程中又临时起意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,该行为不应认定为‘入户抢劫’。

二、本案被害人的死亡,系因被告人暴力强奸所致,故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第(五)项之规定,‘抢劫致人死亡’的,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在司法实践中,只有当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,且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刑事责任时,才能认定为“抢劫致人死亡”。

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,案发经过为,被告人高强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,而后与之发生关系,并在强奸过程中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,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。

根据被告人高强供述,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,使用了被子蒙头、卡脖子、捂嘴等暴力手段。尸检报告也证实,被害人系因外力扼压颈部、口腔致机械性窒息死亡。

由此可以判断,被告人高强为实施强奸行为而实施的蒙头、扼颈、捂嘴等暴力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。

被告人高强在强奸过程中抢劫金戒指的行为,暴力程度轻微。可见,被告人高强抢劫金戒指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,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

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,本案中被告人高强犯强奸罪和抢劫罪,但不构成入户抢劫致人死亡,归案后被告人高强如实供述,认罪认罚,具有悔罪表现,请法院从轻处罚。完毕。”方轶道。

虽然心里一百个不情愿,但是作为被告人高强的辩护人,方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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